随着社会的发展,驾车已成为很多人的一项基本生存技能,为此,人们需要到驾校跟着教练学习驾驶。但很少有人想到这样一个问题,即使有教练指导,并且是在固定的训练场所练习,仍可能发生意外事故,给自己或他人带来财产甚至人身的损失。如果真的遭遇了这样的不幸,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?近日,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向我们提供了这一问题的答案。

两年前,彭某向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名学习开车。一天,彭某在教练员唐某的指导下,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训练。当他开着教练车右转弯时,与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沈某摔倒受伤,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。

事故发生后,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右枕硬膜外血肿、右枕骨骨折、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、颅底骨折。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,教练员唐某疏忽大意,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;沈某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未戴头盔,负次要责任。去年5月,经司法鉴定,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等级,部分丧失劳动能力。

在结束治疗后,沈某就赔偿事宜与唐某、驾校及教练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,但因在赔偿金额上争议较大,无法达成一致,沈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教练员唐某、驾校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7万余元。

今年3月,此案正式开庭审理,经过法院对各项有争议费用的梳理,最终确定沈某的总损失为约30万元。庭审后,因唐某作出愿为挂靠单位驾校担责的承诺,原告沈某因此撤回了对驾校的起诉。

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以下判决: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.5万元,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.6万余元;按照交警部门对被告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担主责的责任认定,法院酌定唐某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其余损失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

如何理解学员肇事的责任分担问题?

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学习驾驶者肇事引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案,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划分和确定各方责任,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。为此,我们采访了律师李晴波,请他就此问题作具体的分析。

首先是关于驾驶学员,即直接肇事者彭某的责任问题。李晴波表示,所谓学员,就是指尚在正规的驾校学车还没有取得驾驶证者,出于安全考虑,法律明确规定,学员练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随车指导。因此,对于尚在学习中的学员,显然不能按照驾驶员的标准来要求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20条的规定,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时,如果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,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,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。

其次是关于教练员与驾校的责任问题。按照教练员与驾校之间的法律关系,教练员上岗工作,其实是在履行职务,如果发生意外事故,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。

作为一种经营性组织,驾校肯定会考虑其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,因此,驾校都会给学习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。但考虑到成本支出,很多驾校投保的商业保险一般是有限的,当发生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、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较大时,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就可能不足,必须由驾校作实际承担。

在这个案件中,有一个特殊的情况,即教练员唐某的车是挂靠在驾校的,原告起诉后,唐某主动作出承诺,由他承担本应由驾校承担的责任。分析其中原因,可能是唐某与驾校之间有过约定,学员驾车发生意外时,驾校不承担责任,由教练本人承担损失。之后,原告主动撤销了对驾校的起诉,这样,相应的赔偿责任等于由唐某承担了。从严格意义上说,原告沈某的撤诉其实是有一定风险的。

学员和教练应有风险意识

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,按照我国法律,学员在正常的驾驶培训过程中发生车祸致第三方损伤的,一般情况下,学员本身肯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,由教练车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予以赔偿,不足部分由教练、驾驶培训机构一方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尽管如此,任何一个学习者,在整个学车过程中,都应增强安全意识,珍爱生命,小心驾驶,因为很多损失不是金钱赔偿能够挽回的。而作为教练员,则应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有高度的危机感,驾驶员培训教练是一个责任特别重大的特殊岗位,没有任何理由疏忽,必须严肃教学,全力确保学员和他人的安全,避免出现事故造成人员和其他不必要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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